BIGLOBE NINJA SIM・BIGLOBE預付SIM365使用條款

BIGLOBE株式會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服務的提供)

BIGLOBE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使用由株式會社NTT DOCOMO(以下簡稱「DOCOMO」。)提供的電信載體服務,依據本 「BIGLOBE NINJA SIM・BIGLOBE預付SIM365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提供「BIGLOBE NINJA SIM」上網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本服務的詳細內容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2 本服務簽約人(含義規定於第三條。)在使用本服務之前,需要事先將本公司商品「BIGLOBE NINJA SIM」或「BIGLOBE預付SIM365」(以下簡稱「本商品」。)中所包含的SIM卡(含義規定於第三條。)插入本服務簽約人終端(含義規定於第三條。)中。此外,本商品根據SIM卡容量分為多種,本服務簽約人需自行負責選擇SIM卡容量以適合本服務簽約人終端的本商品。

第二條(本條款的更改)

本公司可在一定預告期間內,透過本公司規定的方法通知本服務簽約人(含義規定於第三條。),更改全部或部分本條款。

第三條(用語定義)

本條款中使用的用語及其定義按照以下各項規定。
(1) 「本服務合約」是指接受本公司提供本服務的合約,本條款即為其內容。
(2) 「本服務簽約人」是指依據本條款與本公司訂立本服務合約者。
(3) 「本服務簽約人終端」是指本服務簽約人在本服務中使用的智慧型手機終端、平板電腦終端以及用於連接的路由器等設備。
(4) 「SIM卡」是指為了使用本服務,需要插入本服務簽約人終端之中的智慧型手機終端或平板電腦終端內的IC卡,包括在本商品中。
(5) 「加值」是指本服務簽約人使用本服務,將可收發資料的上限容量從第九條第2款的規定容量以1GB為單位增加,並將本服務合約的有效期限從可啟用之日起延長至各專案規定有效期滿日的選項服務。為了使用加值,除申請本服務合約之外,還需另行向本公司辦理本條款規定的申請,並按本條款向本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二章 本服務的可使用區域和使用條件

第四條(本服務的可使用區域)

本服務只能在日本國內本公司所另行規定的區域中使用。

第五條(本服務的使用條件)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需要在使用本服務時使用的包含SIM卡在內的本商品購買之日起至各專案規定有效期間內,按第七條規定辦理本服務的開始使用手續。如超過該有效期間,可能無法辦理本服務的開始使用手續。

2 本服務並不保證最大傳輸速度,根據通訊設備或本服務簽約人終端、接線等狀況、以及其他線路干擾、線路擁擠狀況、本服務簽約人終端的所在位置等狀況,實際可用的傳輸速度會有所下降。

3 當本服務簽約人在一定時間內持續發生超出本公司規定標準的流量時,以及當需要確保本服務簽約人之間的公平性時,本公司可以限制流量或傳輸速度。此限制內容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4 在封包資料通訊中,本公司為了提高畫面的顯示速度,可能會進行本公司另行規定的通訊最佳化。

5 本服務簽約人必須自費並自行負責準備本服務簽約人終端。根據智慧型手機終端和平板電腦終端機型可能無法使用本服務。請本服務簽約人自行從由一般財團法人電氣通信終端設備審查協會(JATE)認定/認證或經一般財團法人。電訊工程中心(TELEC)技術標準合格證明/認證的機型中選擇可使用本服務的機型。

6 本服務簽約人不可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也不可將本服務用於自用之外的用途。

第六條(本服務開始日)

本公司開始提供本服務之日(以下簡稱「本服務開始日」。)為依據第八條本服務合約成立之日。

第三章 合約

第七條(合約申請方法)

請辦理開始使用手續的個人或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同意本條款之後,按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包括申報本公司規定的事項)申請本服務合約。

2 未成年人不能辦理本服務合約的開始使用手續。

第八條(本服務合約的成立)

在本公司同意前條規定的開始使用手續時,本服務合約成立。此同意或不同意完全由本公司判定,本公司不同意時,無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 即使本服務合約未能成立,採用了使用本服務為目的而購買本商品的款項不予退還。

第八條之二(本商品的購買條件)

本公司在辦理一系列與本服務合約的申請相關的手續時,出於申請人原因,無法在申請人指定的本商品配送地點將本商品交付給申請人時,以及申請人無法簽收本商品時,自申請人指定的簽收日開始計算,保管本商品最多7天。此時,本公司將向申請人請求支付本商品的保管費用、重新配送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 申請人在前項規定的期間內未簽收商品時,本公司可解除申請人有關本商品購買的買賣合約。此時,本公司將免除本商品的交付義務,並可向申請人請求支付相當於本商品貨款的金額作為前項的保管費用及違約金。

第九條(本服務合約的有效期限)

本服務合約的有效期限為本服務合約依據前條成立之日起至各專案規定有效期限為止。本服務簽約人在有效期滿後一律不可使用本服務。

2 不限於前款的規定,當依據第十條可使用加值時,本服務合約的有效期限依據第十條第3款,延長至加值可用之日起至各專案規定有效期滿日為止。

3 不限於第1款的規定,當本服務簽約人使用本服務進行的資料收發累計容量達到本公司按本服務類型另行規定的上限容量時,即使在前款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此後仍將無法使用本服務。但僅限本服務內名為「超忍unlimited(3天)」及「超忍unlimited(7天)」的專案,即使達到本公司另外規定的上限容量,通信速率將被限制在下行128kbps內,仍可在前條規定的有效期間內繼續使用。另外,即使依據第十條可使用加值,當本服務簽約人使用本服務進行的資料收發累計容量達到加值增加容量後的上限容量時,即使在前款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此後仍將無法使用本服務。

4 即使在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本服務有效期限內,本服務簽約人可透過永久停用本服務解除本服務合約。當本服務簽約人解除合約時,對於本服務簽約人所支付且為使用本服務而購買的本商品的貨款,本公司不予退還。

第十條(加值)

使用可加值專案的情況,希望使用加值的本服務簽約人,需要在本服務合約的有效期滿前按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向本公司進行申請。超過此期限進行的申請,則視為無效。

2 為了使用加值,需要支付本公司另行規定的費用。加值費用的支付方式僅限使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信用卡公司發行的信用卡。希望使用加值的本服務簽約人,在辦理前款申請時需要向本公司申報希望增加的容量(以1GB為單位)以及本服務簽約人名義的信用卡號碼、有效期限等。

3 在本公司同意第1款的申請(此同意適用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且經過信用卡公司審查同意以該信用卡支付加值費用後,可使用加值。未經同意,第1款的申請將無效。

4 在本服務合約的有效期限(包括加值後的延期。)期滿,依據下條解除本服務合約或依據第二十條廢除本服務或加值時,即使本服務簽約人尚未用完透過本服務可收發資料的容量(無論是否使用加值增加容量。),本公司也不退還給本服務簽約人加值費用。

5 辦理第1款申請的本服務簽約人,同意本公司將加值的費用債權轉讓給依據第3款受理申報並發行信用卡的信用卡公司,不可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合約解除等)

本服務簽約人出現以下任一種情況時,本公司可在不向本服務簽約人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將本服務合約解除或停止提供本服務。
(1) 發現在辦理本服務合約的開始使用手續時,向本公司申報虛假的事項時
(2) 違反或可能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時
(3) 有對提供本服務所使用的設備或線路造成超負荷的行為或對其他設備或線路運行造成障礙的行為時
(4) 發現使用未經一般財團法人電氣通信終端設備審查協會(JATE)認定/認證或未經一般財團法人電訊工程中心(TELEC)技術標準合格證明/認證的智慧型手機終端或平板電腦終端使用本服務時
(5) 除了前項規定之外,實施了本公司認為對技術或本公司業務運行造成明顯障礙的其他行為時。

2 因依據前款解除本服務合約或停止提供本服務而對本服務會員產生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二條(中止提供)

當對提供本服務所使用的設備或線路進行檢修、施工時,相關線路中發生了故障以及出現其他不得已情況時,本公司可在不向本服務簽約人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中止對本服務會員提供本服務。

2 即使由於根據第1款中止提供本服務而對本服務簽約人造成損失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四章 本服務簽約人的義務

第十三條(本服務簽約人的義務)

本服務簽約人不可使用本服務實施以下任一項行為:。
(1)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或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2) 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財產、隱私或肖像權的行為
(3) 對他人進行不當歧視或誹謗中傷、侮辱,助長對他人的不當歧視,或損毀其名譽或信用的行為
(4) 涉及或極可能涉及詐騙、兒童賣淫嫖娼、儲蓄存款帳戶及手機違法買賣等犯罪的行為
(5) 傳送或顯示涉嫌猥褻、兒童色情或虐待兒童的圖片、影片、語音或文書等的行為,或出售錄製有這些內容的媒介物的行為,或者顯示或傳送唆使他人傳送、顯示、出售這些內容的廣告的行為
(6) 涉及或極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管制毒品等濫用的行為,廣告未經認可或使用期限過期的醫藥品等的行為,或出售禁止透過網路等方式出售的醫藥品等行為
(7) 未經貸款業經營註冊,廣告金錢貸款的行為
(8) 開設或唆使開設傳銷(老鼠會)的行為
(9) 非法改寫或刪除本公司或DOCOMO設備中儲存資訊的行為
(10) 假冒他人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11) 傳送或刊載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式等的行為
(12) 擅自向他人傳送廣告、宣傳或勸誘郵件的行為,或傳送令人或可能令人產生道德厭惡的電子郵件的行為
(13) 對他人設備等或上網服務設備的使用或運營造成或可能造成障礙的行為
(14) 進行違法賭博、博彩,或唆使他人參加違法賭博、博彩的行為
(15) 關於違法行為(轉讓槍支等、非法製造爆炸物、提供兒童色情、偽造公文、殺人、恐嚇等)的受雇、仲介或誘騙(包括雇用他人)行為
(16) 向不特定人群傳送殺人現場的圖片等殘虐資訊,殺害、虐待動物的圖片等資訊,以及其他明顯令人產生道德厭惡的資訊的行為
(17) 誘騙或唆使他人自殺的行為,或向他人介紹極可能造成危害的自殺方法等行為
(18) 明知其行為屬於上述任一項,卻仍以助長該行為的方式或出於該目的而設定連結的行為
(19) 助長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刊載涉及或極可能涉及犯罪與違法行為的資訊或對他人進行不當誹謗中傷、侮辱或侵害隱私的資訊的行為
(20) 為獲取自身利益,轉賣本服務或本商品的行為
(21) 本公司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權利的其他行為。

2 當本公司認為本服務簽約人使用本服務在本公司運營的網頁、部落格、電子布告欄等(以下統稱「本公司網頁等」。)上投稿或刊載其他資訊、資料等行為屬於前款中的任一項,或對本公司網頁等或本服務的運營不利時,本公司可在不通知本服務簽約人或未經本服務簽約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此投稿、資訊、資料等從本公司網頁等上刪除。由於此刪除等對本服務簽約人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關於本公司網頁等的使用另行規定的條款、約定等與前款規定不同時,優先執行前款規定。

4 本服務簽約人必須對使用本服務及其結果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本服務簽約人因使用本服務而對第三方(包括其他本服務簽約人)造成損失,此第三方提出任何警告、異議、訴訟及其他請求(以下統稱「請求等」。)(包括向本公司提出時)時,應自費負責解決請求等事宜,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

第五章 本服務的使用費用

第十四條(本服務的使用費用)

本服務的使用費用包括在採用了使用本服務的本商品購入貨款中。

第六章 SIM卡租借等

第十五條(SIM卡)

SIM卡包括在本服務簽約人購買的本商品中,其由DOCOMO租借給本公司,再由本公司租借給本服務簽約人。

2 SIM卡的所有權歸DOCOMO所有。

3 本服務簽約人應盡到妥善管理者的注意義務,妥善使用SIM卡。

4 本服務簽約人不可租借、轉讓及其他處置SIM卡的。

5 本服務簽約人不可租借、轉讓及其他處置SIM卡的

6 本服務合約終止後,當本公司提出要求時,本服務會員應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及時將SIM卡歸還本公司。

7 本服務簽約人在歸還SIM卡時,必須自行負責將SIM卡中的程式、資料等刪除。如未在歸還本公司之前刪除,本公司對該程式、資料等的洩漏概不負責,且可自由處置該程式、資料等。

8 本服務簽約人不得將SIM卡帶出日本。

第七章 雜則

第十六條(責任限制)

請本服務簽約人自行負責使用本服務和加值。當本服務簽約人由於本服務或加值而遭受損失時,除非該損失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否則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七條(無保證)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加值和SIM卡符合本服務簽約人的使用目的,也不對傳輸速度做出任何保證。

第十八條(出口管理)

本服務簽約人未經日本國政府或其他相關國家政府的必要許可,不可使用本服務向日本國外傳送技術或技術資訊等,也不可向日本國的非居住者傳送等。

2 本服務簽約人應向本公司作以下證明及保證:自己並非日本國外匯及外國貿易法及其他日本國內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接受本商品及本服務的國家之居民或國民,並未被禁止接受本商品及本服務。

第十九條(簽約人資訊等管理)

本服務簽約人同意本公司在以下各項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在本服務合約申請或加值申請時向本公司申報的事項(以下簡稱「簽約人資訊」)。
(1) 提供本服務
(2) 為收取加值費用,向第十條第5款規定的信用卡公司提供簽約人資訊
(3) 本公司向本服務簽約人實施書面問卷調查時,對未在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收到郵寄答覆的本服務簽約人以電話實施問卷調查或意見徵詢
(4) 在第1項和第3項中,為達到使用目的委託必要的業務之目的,在對簽約人資訊採取安全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委託業務受託方管理簽約人資訊。

第二十條(本服務和加充值的更改或作廢)

本公司可對本服務或加值進行全部或部分更改、追加或將其作廢。此時,適用第二條的規定。

2 由於根據前款進行的本服務或加值的全部或部分更改、追加或作廢而對本服務簽約人造成損失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服務簽約人終端、SIM卡的管理)

在使用本服務時,本服務簽約人必須自費並自行負責對本服務簽約人終端和SIM卡進行維護管理以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禁止用於無線業務)

本服務簽約人不得將本服務提供用於由己方或其他電信業者從事的無線業務(電信事業法施行規則中規定的公用無線網路存取服務、手機或PHS相關電信業務。)。

第二十三條(準據法和管轄法院)

本服務合約和本條款的準據法為日本國法律,按照日本國法律解釋。

2 對涉及本服務合約或本條款的糾紛訴訟,以日本國東京地方裁判所作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語言)

本條款的原文僅限日文版,對本公司和本服務簽約人具有約束力。當本條款有日文以外的譯文時,該譯文僅供參考,對本公司和本服務簽約人不具有約束力。

附 則

本條款從2020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