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LOBE NINJA SIM・BIGLOBE预付SIM365使用条款

BIGLOBE株式会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服务的提供)

BIGLOBE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使用由株式会社NTT DOCOMO(以下简称“DOCOMO”。)提供的电信载体服务,依据本 “BIGLOBE NINJA SIM・BIGLOBE预付SIM365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提供“BIGLOBE NINJA SIM”上网服务 (以下简称“本服务”。)。本服务的详细内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2 本服务签约人(含义见第三条的规定。)在使用本服务之前,需要事先将本公司商品“BIGLOBE NINJA SIM”或“BIGLOBE预付SIM365”(以下简称“本商品”。)中所含的SIM卡(含义见第三条的规定。)插入本服务签约人终端(含义见第三条的规定。)中。此外,本商品根据其中所含SIM卡容量分为多种,本服务签约人需自行负责选择SIM卡容量以适合本服务签约人终端的本商品。

第二条(本条款的更改)

本公司可在不一定预告期间内,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本服务签约人(含义见第三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本条款进行全部或部分更改。本服务签约人在此更改后继续使用本服务时,则视为本服务签约人同意此更改。

第三条(用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用语及其定义按照以下各项规定。
(1) “本服务合同”是指接受本公司提供本服务的合同,本条款即为其内容。
(2) “本服务签约人”是指依据本条款与本公司订立本服务合同者。
(3) “本服务签约人终端”是指本服务签约人在本服务中使用的智能手机终端、平板电脑终端以及用于连接的路由器等设备。
(4) “SIM卡”是指为了使用本服务,需要插入本服务签约人终端之中的智能手机终端或平板电脑终端内的IC卡,包括在本商品中。
(5) “追加充值”是指本服务签约人使用本服务,将可收发数据的上限容量从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容量以1GB为单位进行增容,并将本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从可启用之日起延长至各套餐规定有效期满日的可选服务。为了使用追加充值,除申请本服务合同之外,还需另行向本公司办理本条款规定的申请,并按本条款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章 本服务的可用区域和使用条件

第四条(本服务的可用区域)

本服务只能在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日本国内区域中使用。

第五条(本服务的使用条件)

希望使用本服务者,需要在使用本服务时使用的包含SIM卡在内的本商品购买之日起至各套餐规定有效期间内,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本服务的启用手续。如超过该有效期间,可能无法办理本服务的启用手续。

2 本服务并不保证最大通信速率,根据通信设备或本服务签约人终端、接线等状况、以及其他线路干扰、线路拥挤状况、本服务签约人终端的所在位置等状况,实际可用的通信速率会有所下降。

3 当本服务签约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发生超出本公司规定标准的流量时,以及当需要保证本服务签约人之间的公平性时,本公司可以限制流量或通信速率。此限制内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4 在数据包通信中,本公司为了提高画面的显示速度,可能会进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通信优化。

5 本服务签约人必须自费负责准备本服务签约人终端。根据智能手机终端和平板电脑终端机型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请本服务签约人自行从由一般财团法人电信终端设备审查协会(JATE)认定/认证或经一般财团法人电信工程中心(TELEC)技术标准合格证明/认证的机型中选择可使用本服务的机型。

6 本服务签约人不得将本服务交由他人使用,也不得将本服务用于自用之外的用途。

第六条(本服务开始日)

本公司开始提供本服务之日(以下简称“本服务开始日”。)为依据第八条本服务合同成立之日。

第三章 合同

第七条(合同申请方法)

请办理启用手续的个人或法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同意本条款之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包括申报本公司规定的事项)申请本服务合同。

2 未成年人不能办理本服务合同的启用手续。

第八条(本服务合同的成立)

在前条规定的启用手续得到本公司同意时,本服务合同成立。此同意或不同意完全由本公司定夺,本公司不同意时,无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即使本服务合同未能成立,以用于使用本服务为目的而购买本商品的款项不予退还。

第八条之二(本商品的购买条件)

本公司在办理一系列与本服务合同的申请相关的手续时,出于申请人原因,无法在申请人指定的本商品配送地址将本商品交付给申请人时,以及申请人无法签收本商品时,自申请人指定的签收日起,以7天为限保管本商品。此时,本公司将向申请人请求支付本商品的保管费用、重新配送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2 申请人在前项规定的期间内未签收商品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解除申请人的有关本商品购买的买卖合同。此时,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本商品的交付义务,并可向申请人请求支付相当于本商品货款的金额作为前项的保管费用及违约金。

第九条(本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服务合同依据前条成立之日起至各套餐规定有效期限为止。本服务签约人在有效期满后一律不得使用本服务。

2 不限于前款的规定,当依据第十条可使用追加充值时,本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依据第十条第3款,延长至追加充值可用之日起至各套餐规定有效期满日为止。

3 不限于第1款的规定,当本服务签约人使用本服务进行的数据收发累计容量达到本公司按本服务类型另行规定的上限容量时,即使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此后仍将不能使用本服务。但仅限本服务內名为“超忍unlimited(3天)”及“超忍unlimited(7天)”的套餐,即使达到本公司另外规定的上限容量,通信速率将被限制在下行128kbps內,仍可在前条规定的有效期间内继续使用。另外,即使依据第十条可使用追加充值,当本服务签约人使用本服务进行的数据收发累计容量达到追加充值增容后的上限容量时,即使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此后仍将不能使用本服务。

4 即使在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本服务有效期限内,本服务签约人可通过永久停用本服务解除本服务合同。当本服务签约人解除合同时,对于本服务签约人所支付的、为使用本服务而购买的本商品的货款,本公司不予退还。

第十条(追加充值)

使用可追加充值套餐的情况,希望使用追加充值的本服务签约人,需要在本服务合同的有效期满前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向本公司进行申请。超过此期限进行申请时,则视为申请无效。

2 为了使用追加充值,需要支付本公司另行规定的费用。追加充值费用的支付方式仅限使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信用卡公司发行的信用卡。希望使用追加充值的本服务签约人,在办理前款申请时需要向本公司申报希望增加的容量(以1GB为单位)以及本服务签约人名下的信用卡号码、有效期限等。

3 在本公司同意第1款的申请(此同意适用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且经过信用卡公司审批同意使用该信用卡支付追加充值费用后,可使用追加充值。未经同意,第1款的申请将无效。

4 在本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追加充值后的延期。)期满,依据下条解除本服务合同或依据第二十条废除本服务或追加充值时,即使本服务签约人尚未用完通过本服务可收发的数据容量(无论是否使用追加充值增容。),本公司也不向本服务签约人退还追加充值费用。

5 办理第1款申请的本服务签约人,同意本公司将追加充值的费用债权转让给依据第3款受理申报并发行信用卡的信用卡公司,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等)

本服务签约人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本公司可在不向本服务签约人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本服务合同解除或停止提供本服务。
(1) 发现在办理本服务合同的启用手续时,向本公司申报的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时;
(2) 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时;
(3) 有对提供本服务所使用的设备或线路造成超负荷的行为或对其他设备或线路运行造成障碍的行为时;
(4) 发现使用未经一般财团法人电信终端设备审查协会(JATE)认定/认证或未经一般财团法人电信工程中心(TELEC)技术标准合格证明/认证的智能手机终端或平板电脑终端使用本服务时;
(5) 除了前项规定之外,实施了本公司认为对技术或本公司业务运行造成明显障碍的其他行为时。

2 因依据前款解除本服务合同或停止提供本服务而对本服务会员产生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中止提供)

当对提供本服务所使用的设备或线路进行检修、施工时,相关线路中发生了故障以及出现其他不得已情况时,本公司可在不向本服务签约人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中止对本服务会员提供本服务。

2 由于根据第1款中止提供本服务而对本服务签约人造成损失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四章 本服务签约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本服务签约人的义务)

本服务签约人不得使用本服务实施以下任一项行为:
(1)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或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2) 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财产、隐私或肖像权的行为;
(3) 对他人进行不当歧视或诽谤中伤、侮辱,助长对他人的不当歧视,或诋毁其名誉或信用的行为;
(4) 涉及或极可能涉及诈骗、儿童卖淫嫖娼、储蓄存款账户及手机违法买卖等犯罪的行为;
(5) 发送或显示涉嫌猥亵、儿童色情或虐待儿童的图片、视频、语音或文件等的行为,或出售录制有这些内容的媒介物的行为,或显示或发送唆使他人发送、显示、出售这些内容的广告的行为;
(6) 涉及或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管制毒品等滥用的行为,发布未经批准或使用期限过期的医药品等广告的行为,或出售禁止通过网上等方式出售的医药品等行为;
(7) 未经贷款业经营注册,发布贷款广告的行为;
(8) 开设或唆使开设传销(老鼠会)的行为;
(9) 对本公司或DOCOMO设备中储存的信息进行非法改写或删除的行为;
(10) 假冒他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1) 发送或发布病毒等有害计算机程序等的行为;
(12) 擅自向他人发送广告、宣传或邀请邮件的行为,或发送令人或可能令人产生道德厌恶的电子邮件的行为;
(13) 对他人设备等或上网服务设备的使用或运营造成或可能造成障碍的行为;
(14) 进行违法赌博、博彩,或唆使他人参加违法赌博、博彩的行为;
(15) 关于违法行为(转让枪支等、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儿童色情、伪造公文、杀人、恐吓等)的受雇、中介或诱骗(包括雇用他人)行为;
(16) 向不特定人群发送杀人现场的图像等残虐信息,杀害、虐待动物的图像等信息,以及其他明显令人产生道德厌恶的信息的行为;
(17) 诱骗或唆使他人自杀的行为,或向他人介绍极可能造成危害的自杀方法等行为;
(18) 明知其行为属于上述任一项,却仍以助长该行为的方式或出于该目的而发布链接的行为;
(19) 助长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发布涉及或极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不当诽谤中伤、侮辱或侵害隐私的信息的行为
(20) 为获取自身利益,倒卖本服务或本商品的行为;
(21) 本公司认为违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权利的其他行为。

2 当本公司认为本服务签约人使用本服务在本公司运营的主页、博客、网站论坛等(以下统称“本公司主页等”。)上发帖或发布信息、数据等行为属于前款中的任一项,或对本公司主页等或本服务的运营不利时,本公司可在不通知本服务签约人或未经本服务签约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此发帖、信息、数据等从本公司主页等上删除。由于此删除等对本服务签约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3 本公司关于本公司主页等的使用另行规定的条款、约定等与前款规定不同时,优先执行前款规定。

4 本服务签约人必须对使用本服务及其结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服务签约人因使用本服务而对第三方(包括其他本服务签约人)造成损失,此第三方提出任何警告、异议、诉讼及其他请求(以下统称“请求等”。)(包括向本公司提出时)时,应自费负责解决请求等事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五章 本服务的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本服务的使用费用)

本服务的使用费用包括在用于使用本服务的本商品购入款中。

第六章 SIM卡出借等

第十五条(SIM卡)

SIM卡包括在本服务签约人购买的本商品中,其由DOCOMO出借给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出借给本服务签约人。

2 SIM卡的所有权归DOCOMO所有。

3 本服务签约人应尽到善管注意义务,妥善使用SIM卡。

4 本服务签约人不得进行SIM卡的出借、转让及其他处置。

5 本服务签约人如丢失SIM卡,本公司不补发SIM卡。SIM卡故障的情况亦同。

6 本服务合同终止后,当本公司提出要求时,本服务会员应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及时将SIM卡归还本公司。

7 本服务签约人在归还SIM卡时,必须自行负责将SIM卡中的程序、数据等删除。如未在归还本公司之前删除时,本公司对该程序、数据等的泄漏概不负责,且可对该程序、数据等进行自由处置。

8 本服务签约人不得将SIM卡带出日本。

第七章 杂则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

请本服务签约人自行负责使用本服务和追加充值。当本服务签约人由于本服务或追加充值而遭受损失时,除非该损失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无保证)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追加充值和SIM卡符合本服务签约人的使用目的,也不对通信速率做出任何保证。

第十八条(出口管理)

本服务签约人未经日本国政府或其他相关国家政府的必要许可,不得使用本服务向日本国外发送技术或技术信息等,也不得向日本国的非居住者进行发送等。

2 本服务签约人应向本公司作如下证明及保证:自己并非日本国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其他日本国内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接受本商品及本服务的国家的居民或国民,并未被禁止接受本商品及本服务。

第十九条(签约人信息等管理)

本服务签约人同意本公司在以下各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在本服务合同申请或追加充值申请时向本公司申报的事项(以下简称“签约人信息”。)。
(1) 提供本服务;
(2) 为收取追加充值费用,向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信用卡公司提供签约人信息;
(3) 本公司向本服务签约人进行书面问卷调查时,对未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收到邮寄答复的本服务签约人进行电话问卷调查或意见征询;
(4) 在第1项和第3项中,为达到使用目的而进行必要的业务委托,在对签约人信息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委托业务受托方管理签约人信息。

第二十条(本服务和追加充值的更改或作废)

本公司可对本服务或追加充值进行全部或部分更改、追加或将其作废。此时,适用第二条的规定。

2 由于根据前款进行的本服务或追加充值的全部或部分更改、追加或作废而对本服务签约人造成损失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服务签约人终端、SIM卡的管理)

在使用本服务时,本服务签约人必须自费负责对本服务签约人终端和SIM卡进行维护管理以保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禁止用于无线业务)

本服务签约人不得将本服务提供用于由己方或其他电信运营商从事的无线业务(电信事业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公众无线局域网访问服务、手机或小灵通相关电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本服务合同和本条款的准据法为日本国法律,按照日本国法律进行解释。

2 对涉及本服务合同或本条款的纠纷诉讼,以日本国东京地方裁判所作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

第二十四条(语言)

本条款的原文仅限日语版,对本公司和本服务签约人具有约束力。当本条款有日语以外的译文时,该译文仅供参考,对本公司和本服务签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附 则

本条款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